国家发展改革委,民航总局关于延长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改价格[2005]2479号 各省,自治区,直辖市发展改革委,物价局,民航各地区管理局,各运输航空公司: 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情况,经研究,决定将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由2005年12 月31日暂延长至2006年3月31日,以航班时刻为准. 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及其他有关事项,继续按<<国家发展改革委,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>>(发改价格[2005]1347号)规定执行.已提前购买200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航班机票的旅客不再补收燃油附加.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航总局 2005年11月2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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